倉單生效必須具有兩個要件:
1、保管人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許蓋章
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許蓋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給倉儲物的現實進行供認。保管人未簽字或許蓋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給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則效能。當保管人為法人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及雇員簽字;當保管人為其他經濟組織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當保管人為個體工商戶時,由其經營者簽字。蓋章指加蓋保管人單位公章。簽字或許蓋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即可。
2、倉單須包括必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依《合同法》第386條的規矩,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八項:其間,存貨人的稱謂或許姓名和居處,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符號,儲存場所,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四項為必定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則不發生相應的證券效能。其他四項歸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當事人不記載則按法則的規矩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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